臺中市醫療研究與關懷協會 章程

111年04月28日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中市社團字第1110057396號函備查
111年03月20日經本會成立大會通過
111年03月20日經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中市醫療研究與關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以促進醫療研究與關懷市民醫療照護之需求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四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及執行:

  1. 協助促進各類醫療服務、創新與研究之需要。
  2. 促進病患與專業醫師之醫療合作和溝通。
  3. 協助宣傳與衛教社會大眾對血液疾病、癌症及各類疾病之認知。
  4. 提供對血液疾病、癌症及各類疾病治療、研究、發展、服務、照護相關之協助,包括對病患就醫與醫療費用之補助。
  5. 結合社會大眾的力量幫助弱勢家庭、重大疾病及需要協助的家庭。

第 五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

  1.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或工作地)本市、成年、有行為能力,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入會費新臺幣1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新臺幣100元。
  2. 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市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
  3.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本會經費、資源之團體或個人,或設籍外縣市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為贊助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並告知當事者,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死亡。
  2. 喪失會員資格者。
  3.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之義務。經函逾三個月仍不履行者,經理事會之決議,得予以停權處分,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會員大會於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買賣、轉讓或他項權利設定等處分。
  7. 議決本會之解散。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須符合理監事單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2.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3.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5. 聘免工作人員。
  6.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7. 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8.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本會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之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
  2. 常年會費
  3. 會員捐款。
  4. 委託收益。
  5. 基金及其孳息。
  6. 補助款
  7.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及會計報告,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可先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本會解散之清算人選任及財產清算程序,如本會經法人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本會未經法人登記,應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決議時,由理事長擔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11年03月2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